近日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公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规定一经出台,将对再生塑料加工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其中对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加工能力做了明确的量化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对其中几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规定》中对废塑料处理企业,加工造粒企业的运行规模做了明确规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对于废塑料进口企业来说,我国的废塑料进口企业的处理能力与废塑料进口量难以匹配,多数进口来的废塑料是在市场流通,而只有少数是自身加工。所以我们可以预见,后期国家对进口资质企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或会导致废塑料进口企业大幅减少。
对于再生塑料行业颗粒加工企业来说,最大的特点就是生产集群化差,龙头企业少。以再生PE为例,其中年产在1000-1500吨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70%,而生产能力在2000吨以上的规模企业仅有30%。以代表市场莱州为例,85%的企业年加工能力在1500吨以下,只有一台机器。所以规定一旦实行,标志着中小企业将遭受洗牌,或者取缔,或者重组;这是必经的过程。
除了对废塑料参与企业的规模有明确的规定外,对于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量、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量都做了明确量化标准;其他还有再生加工企业设备、环保设施都有明确规定。自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对于再生塑料加工行业也有了深入的了解,“一刀切”的政策有望得到改善。当然对于小型加工企业将是巨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