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行业收购、整理、加工等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回收企业正常经营,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 会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场所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暂行规则》,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附:《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暂行规则》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收购、整理、加工等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回收企业正常经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配合检查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包括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在内的、由市行业协会统一安排的专项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方面的日常教育。
未经培训教育以及未获得培训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必须做到:
(一)不得收购禁收物品,不得擅自收购限收物品,包括属于密封容器、易燃易爆物等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可疑物品(详见本协会有关规定);
(二)发现上述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可疑物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包括治安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经营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间或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安置员工住宿,作业区内不得设铺居住;
(二)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废旧物资固定仓位,不得进行加工作业,禁止生产性动火作业,邻近居民区的必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三)仓储、加工区须设有醒目禁烟(火)标志,区域内严禁生活用火;
(四)按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五)电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六)仓储物品堆放齐整不混堆乱堆,保持进出货畅通,不影响通风,不妨碍仓储安全。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加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焊割、水电、起重、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的安装安置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消防要求;
(三)压块,剪切等所有机械加工作业均须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作业场所明示;
(四)废旧物资加工作业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以焚火作业加工任何废旧物品;
(六)严禁隐藏、拨弄、加工任何可疑物品。
第九条 本规则所指安全生产,概包括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劳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内,本规则不作专项叙述。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