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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16年公告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

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9年9月30日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一)总体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电池产品。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一)资源综合利用

 

 

  1.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3.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

 

 

 
  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3.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备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业应具备废水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一)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产品质量和其中污染物残余量/浓度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内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三条 已公告企业需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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